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福建广电**司龙岩分公司与被告龙岩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广电**司龙岩分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广**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为775元,由原告福建广**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