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龙岩市贮木场诉被告福建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龙岩市贮木场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龙岩市贮木场以原、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省龙岩市贮木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4810元、减半收取为2405元,财产保全申请1433元,均由原告福建省龙岩市贮木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