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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贮木场与福建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龙岩市贮木场诉被告福建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龙岩市贮木场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龙岩市贮木场以原、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省龙岩市贮木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4810元、减半收取为2405元,财产保全申请1433元,均由原告福建省龙岩市贮木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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