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龙岩瑞**有限公司与厦门市捷**龙岩分公司、厦门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瑞**有限公司与被告厦**团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被告厦**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龙岩瑞**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岩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诉讼保全费4206元,均由原告龙岩瑞**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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