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永**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永**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永**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为1250元,由原告福**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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