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下营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为90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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