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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沂**限公司与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沂**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民法院(2013)潍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撤回上诉的诉讼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435元,减半收取3217.5元,由上诉人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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