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沂**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民法院(2013)潍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撤回上诉的诉讼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435元,减半收取3217.5元,由上诉人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