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付*宽与被告枣庄市市中区各塔埠街**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宽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枣庄市市中区各塔埠街**民委员会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付*宽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宽撤回对被告枣庄市市中区各塔埠街**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3元,减半收取1351.5元,由原告付*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