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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