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张**与被申请人山东黄**限公司齐河县华店乡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一标项目经理部、山东黄**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黄**限公司齐河县华店乡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一标项目经理部、山东黄**限公司的工程款22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山东黄**限公司齐河县华店乡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一标项目经理部、山东黄**限公司在齐河县国土资源局的工程款22万元,冻结期间不得支付等。
二、冻结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