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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第**限责任公司与华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建)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华**司于2014年1月20日向河南**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河**建:1、继续履行合同,向华**司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2、承担170万元的违约责任;3、给付华**司垫付的南水北调段工程款21万元及500万元工程款发票;4、对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诉讼中,河**建反诉请求。**民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淇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河**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建的委托代理人尹**、王**,被上诉人华**司的委托代理人周**、闫金广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河南一建逾期天数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2014)淇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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