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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中天建设**建设公司与新乡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中天**限公司第五建设公司与被上诉人新乡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2012)新民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张**与中**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中天**限公司第五建设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26元,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分别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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