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中天**限公司第五建设公司与被上诉人新乡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2012)新民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张**与中**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中天**限公司第五建设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26元,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分别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