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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辉市**务有限公司与李*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卫辉市伟泽新**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司)与被上诉人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2013)卫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伟**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13)卫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

卫辉市**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116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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