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安有限公司、新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红民二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二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王**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68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