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乡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河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3)牧民二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且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3)牧民二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新乡市**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