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董安全因与上诉人蔡**、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2)原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2)原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董安全、蔡**、惠**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3540元、230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