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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安全与蔡**、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董安全因与上诉人蔡**、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2)原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2)原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董安全、蔡**、惠**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3540元、230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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