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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有限公司与赵**、新乡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司)与上诉人赵**、新乡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司于2014年3月26日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赵**、天**司返还其多支付的工程款673603.68元及利息,庭审中新**司在该诉请基础上增加诉讼请求110000元。原审法院审理后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红民二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新**司、赵**、天**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二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河南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32元,赵**、新乡市**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50元,均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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