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段*和与尚**、新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尚**与被上诉人段**、被上诉**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堡**司)、原审被告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段**于2013年12月16日起诉,要求尚**支付段**工程款53976元,堡**司、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4年7月15日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辉民初字第3148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人民法院(2013)辉民初字第31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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