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尚**与被上诉人段**、被上诉**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堡**司)、原审被告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段**于2013年12月16日起诉,要求尚**支付段**工程款53976元,堡**司、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4年7月15日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辉民初字第3148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人民法院(2013)辉民初字第31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