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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限公司与河南水**限公司、河南水**限公司南水北**七标项目部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水**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中**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水**限公司南水北**县七标项目部、河南省南**设管理局、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中**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9日起诉,要求河南水**限公司、河南水**限公司南水北**县七标项目部支付工程款1692466.4元,返还履约保证金30000元,并按照中**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赔偿损失75182.76元。原审法院追加河南省南**设管理局、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为本案被告后,河南中**限公司要求该两原审被告承担本案的付款责任。河南水**限公司提出反诉,要求河南中**限公司支付延迟交工违约金316868.66元、支付材料款714823.47元、租金940560.96元共计1972283.09元。2014年5月27日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辉民初字第2412号民事判决,河南水**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3)辉民初字第24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河南水**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55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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