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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王**与河南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华**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15)卫民初字7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双方合同中约定由红**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不具有本案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上述规定,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案件管辖。双方合同中虽约定了由红**法院管辖,但该约定因与“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案件所在地管辖”的专属管辖原则相冲突而无效。综上,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作为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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