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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杨**与卫辉市李**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卫辉市李**民委员会与任**、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任**、杨**于2013年11月28日向河南**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卫辉市李**民委员会支付修路款99090元,并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利息。原审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元月28日作出(2013)卫民初字第1602号民事判决,卫辉市李**民委员会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卫辉市李**民委员会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卫辉市李**民委员会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卫辉市李**民委员会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照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277元,由卫辉市李**民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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