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乡市**有限公司与新乡市**有限公司、河南泰**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务有限公司、河南泰**限公司、新乡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5)牧民二初字1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本案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原审法院不具有本案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本案双方合同,被上诉人负责新**方家园9号楼的全部水电施工,双方已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