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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太建设**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野区人民法院(2015)牧民二初字第86号将本案移送商丘市民权县人民法院处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是单纯的工程款纠纷,不是不动产纠纷,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此新**野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且被上诉人在答辩期间并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已丧失提出异议的权利。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由新**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2年8月11日,河南光**限公司(乙方)与中太建设**限公司220千伏民权变电站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甲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协议约定发生争议向乙方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起诉。后河南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以中太建设**限公司为被告向其注册地的新乡**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中太建设**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保证金、违约金等。新乡**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向河南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于2015年3月13日向中太建设**限公司邮寄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及传票,中太建设**限公司于同年3月16日签收,但并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2015年4月14日,新乡**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太建设**限公司当庭答辩时提出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由工程所在地商丘市的人民法院管辖。《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虽规定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新乡**民法院向河南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对本案予以受理时,该司法解释尚未施行,依照当时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新乡**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尽管其后生效的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变更,但人民法院在该解释生效前受理的案件其管辖权不应再作变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5)牧民二初字第8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新乡**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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