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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德**司于2014年9月12日向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华**司支付工程款524151.4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1月25日起,按中**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诉讼费用由华**司承担。原审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2014)新民二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德**司、华**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二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河南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44元,河南省**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04元,均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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