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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旗**有限公司与管**、新乡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红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管**、新乡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二初字第1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系专属管辖,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移送至不动产所在地,即温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原审原告管**与原审被告新乡市**有限公司因双方之间所签订的《装修工程承包合同》所产生的纠纷,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焦作市温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二初字第11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焦作市温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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