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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与被上诉人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李**于2014年12月16日向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决孙**支付233000元工程款,并自2011年12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款项之日止,按中**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息,诉讼费用由孙**负担。原审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长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重审。

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95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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