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金**于2015年1月22日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与王*支付工程款80000元及利息,并由王**与王*承担诉讼费,后金**要求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工程款结清之日止,并撤回了对王*的起诉。经审理,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牧民一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王**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5)牧民一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