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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付战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付战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汤*二初字第182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以本案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依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付战熙之间签订的协议书、刘**出具的保证书和欠条、汤阴县**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相互印证,可以证明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在河南省汤阴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均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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