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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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