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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