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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李**、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李**、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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