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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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