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司)与被上诉**材有限公司(以下称堡**司)、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豫**司于2013年11月12日提起诉讼,要求堡**司及范**支付工程款145624元。经审理,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3)辉民初字第281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豫**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3)辉民初字第28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新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12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