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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洛阳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洛阳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百高及委托代理人耿*、上诉人洛阳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9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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