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东**限公司诉洛阳**民医院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东**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民医院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市廛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0)廛民初字第2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虽在施工合同中第29条约定了管辖法院为洛**法院,但洛阳不存在洛**法院。故该条约定无效。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洛阳**法院处理结论不当,要求撤销原裁定,仍由原审人民法院即被上诉**人民医院的住所地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民医院无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施工合同第29条明确约定,(若发生争议)协商调解不成,可向洛**法院起诉。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故原裁定依据被上诉人洛阳**民医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将本案移送至洛阳**法院处理,合法有据,应予维持。洛阳**法院就是双方合同约定管辖的洛**法院,上诉人关于洛阳不存在铁路法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五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