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13)确民初字第00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罗**、姜**、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原审原告薛**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本案中法律关系未查清。在此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谁是建设工程的发包人,谁是承包方,谁是实际施工人,原审判决对此未认定,该事实不清。罗**、姜**、王**与李**、薛**是何种关系,李**在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居于何种法律地位,该事实不清;二、罗**、姜**、王**每人的具体房款数额、已实际支付的房款数额、具体支付给谁,该事实不清;罗**、姜**、王**三人是合伙自建房、购房,还是分别自建房、购房,该事实不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确山县人民法院(2013)确民初字第00856号民事判决;
发回确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