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中铁**一公司、第三人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4年7月25日,原告李*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中铁十一**有限公司、第三人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370元,减半收取468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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