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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时振禄诉被告焦作市三泰机械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振禄诉被告焦作市三泰机械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时振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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