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湖北良**限公司与湖北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7月4日受理原告湖北良**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良**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7,480.00元,减半收取13,740.00元,由原告湖北良**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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