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7月4日受理原告湖北良**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良**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7,480.00元,减半收取13,740.00元,由原告湖北良**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罗**与鄂州**任公司、江西优**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武汉坤**限公司与湖北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葛洲坝**有限公司与宜昌市**责任公司清算组、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炬**任公司与荆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限公司与陶正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湖北**限公司诉被告麻城市大别山板栗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鄂州市鄂城区汀祖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麻城**有限公司与陈**、被告湖北**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武汉**限公司诉麻城市石桥垸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麻城市**有限公司诉湖北大**有限公司、湖北奥**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