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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炬**任公司与荆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北炬**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荆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枝江市人民法院(2012)鄂枝江民初字第01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毕*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枝江市人民法院(2012)鄂枝江民初字第010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枝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炬**任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42.23元,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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