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波诉被告范**、湖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波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650元,财产全费2520元,共计6170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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