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汪**诉钟世友、辰溪县**有限公司、湖南省**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民法院于2014年9月6日作出(2014)怀中民二初字40号民事判决,矿业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民法院(2014)怀中民二初字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676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