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原告湖南锐**限公司诉被告长沙纵**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锐**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锐**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锐**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31.5元,由原告湖**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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