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诉被告刘**、湖南益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848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8424元,由原告彭**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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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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