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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东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工)因与被上诉人何**、原审被告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3)穗南法民三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改判为由被上诉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09810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3月7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东莞**有限公司与郑**在2014年3月21日前向何**支付135万元(何**指定收款帐户:户名广州市南沙区榄核德记五金厂,农行广州番禺沙湾支行44074301040006796)。逾期支付上述款项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

二、何**配合东莞**有限公司收回工人工资保证金142660元及配合建造师在政府部门备案解锁手续,东莞**有限公司配合何**收回新型墙体押金75610元;

三、三方确认竣工验收资料已移交何**方,东莞**有限公司应配合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需要东莞**有限公司盖章的资料由东莞**有限公司予以配合,工程项目监理费由何**负担;

四、上述义务履行完毕后,双方签订的《广州市番禺区榄核德记厂房工程施工合同》终结。

五、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37032元由何**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21762元由东莞**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724元,由东莞**有限公司负担。

六、本调解协议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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