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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有限公司与深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圳市**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盐法房民初字第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租赁房产位于深圳市盐田区,故本案应由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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