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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珠海市进安商行,黄海阔,珠海**有限公司与珠海**有限公司,珠海市**有限公司,张**,伍**,珠海**有限公司其他执行执行异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2009)珠中法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广东**民法院(2010)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60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珠海市进安商行与珠海**有限公司、珠海市**有限公司、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黄**与珠海**有限公司、张**、伍**、珠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2010)珠中法执恢字第205-1号、(2011)珠中法执字第4号执行裁定。另,本院根据珠海市仲裁委员会珠仲裁字(2013)第142号裁决对珠海**程公司与珠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31日以(2014)珠中法执字第58号案立案执行,根据珠海市仲裁委员会珠仲裁字(2014)第119号裁决对珠海**程公司与珠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15日以(2014)珠中法执字第932号案立案执行。案外人袁**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袁**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1.中止(2010)珠中法执恢字第205-1号、(2011)珠中法执字第4号、(2014)珠中法执字第58号、(2014)珠中法执字第932号等案的执行;2.裁定2014年9月16日珠海**有限公司等六家拍卖公司就“S3地块在建工程”的拍卖会无效,拍卖结果无效;3.撤销(2010)珠中法执恢字第205-1号之一、(2011)珠中法执字第4号之一《关于对被执行**业有限公司拍卖款的分配方案》。事实和理由:珠海**民法院在(2010)珠中法执恢字第205-1号、(2011)珠中法执字第4号、(2014)珠中法执字第58号、(2014)珠中法执字第932号等案执行中,将珠海**有限公司(简称中**司)名下位于珠海市xxxx交桥东北、xxxx北侧及xxxx路南侧用地(简称S3地块)上的5#、6#、8#三栋商住楼强行拍卖,导致袁**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执行活动严重违法。上述楼盘是中**司开发并公开发售的商品房,袁**已与中**司签订买卖合同,成为5#商住楼2101房的买受人,总价款840000元,合同签订后,袁**已经支付了购房款588000元,双方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袁**履行了消费者义务,享有房屋所有权,该房屋具备交付条件,合同目的可以实现。本次拍卖活动严重违法,具体而言:一、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均为借款或工程款,无论其是否真实,根据法释(2002)16号批复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故袁**依法享有排他权利。二、既然回迁房不纳入评估拍卖范围,法院却将袁**买受的商品房故意纳入拍卖范围。三、即便进行拍卖,法院也未按照规定通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袁**参与竞买,剥夺了袁**的知情权和竞买权。四、法院对于申请执行人恶意串通、虚构重大争议的工程款债权、恶意申请仲裁、骗取仲裁裁决书、操纵拍卖活动等违规行为视而不见,无视众多权利人的反对意见,坚持强行拍卖,制造拍卖成交的“客观事实”。五、法院随意改变拍卖规则,允许竞拍人与无关行政机构违规私下勾兑,导致3.4亿元拍卖款无端流失,严重侵害袁**等港澳同胞和小业主的合法权益。

答辩情况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进安商行答辩称:一、袁**不具备提起执行异议的利害关系人资格,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袁**并无证据证实其合法拥有5#商住楼2101房的合法产权,其与中**司之间只是签订了借款协议,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未得到确认。二、法院的拍卖程序公开合法,袁**的异议理由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应予驳回。

被执行人中**司答辩称,同意珠海市进安商行的答辩意见。袁**没有与中**司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涉案房产没有交袁**实际使用,因此袁**不属于涉案房产所有人。

被执行人珠海市**有限公司答辩称:第一,对于袁**的异议申请表示承认。预售事实存在,中**司所称事实不存在。由于中**司当时没有拿到预售证,所以后来只能签订补充协议,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付款事实及买卖行为是真实的。第二,基于拍卖行为违法,珠海市**有限公司将另案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在(2010)珠中法执恢字第205-1号和(2011)珠中法执字第4号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委托珠海**有限公司、珠海**有限公司等联合拍卖被执行人中广置业公司名下S3地块及地上在建工程项目(5#、6#、8#三栋商住楼及地下室460个车库,扣除8号楼中6套房产)。2014年9月16日,经公开拍卖,珠海市**有限公司以人民币61700万元的价格竞得,本院作出(2010)珠中法执恢字第205-1号之七和(2011)珠中法执字第4号之十三执行裁定确认上述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珠海市**有限公司所有,拍卖款余款已由珠海市**有限公司支付至本院执行款代管账户。在执行过程中,珠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工程款优先受偿。

听证中,案外人袁**明确其本案所提执行异议为案外人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根据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袁**主张其对S3地块上5#商住楼2101房享有所有权,而该地块以及地上在建工程项目已被本院公开拍卖,买受人珠海市**有限公司竞得上述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且已支付了拍卖款,本院亦作出执行裁定确认了珠海市**有限公司的上述权益,故袁**主张的执行标的执行程序已经终结,袁**现提出案外人异议超出了法定期间,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案外人袁**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向广东**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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