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0年11月18日受理的原告陈**与被告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于2010年11月2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现原告陈**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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