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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与珠海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汪**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3)佛三法民一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3)佛三法民一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42.8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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