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0年11月18日受理的原告陈**与被告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于2010年11月2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现原告陈**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