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钟**与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钟**因与被上诉人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1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钟**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钟**上诉称,钟**于2014年8月4日收到珠海**民法院受理唐定怀诉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钟**就该案管辖问题,向珠海**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广东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珠海**民法院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地位于珠海市香洲区为由,作出(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140号民事裁定,驳回钟**请求。钟**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请求依法撤销(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14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异议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唐**承接钟**在珠海香洲区的部分工程,双方分别于2012年1月16日、2013年2月2日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唐**认为钟**没有支付工程款,为此,唐**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唐**因承接钟**在珠海香洲区的部分工程,双方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合同履行地位于珠海市香洲区,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钟**认为本案应由广东湛**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