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受理上列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骆**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岑*广,佛山市顺**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张**(又名张**)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狮山派出所,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海南华**佛山分公司与佛山市**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佛山市高明区杨*观音禅寺与吕**,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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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广东省化**韶关分公司,广东省**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
广州市**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309号广州市**有限公司诉佛山市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佛山市**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一审民事裁定书